在公共经营场所受了伤,到底是经营者承担责任还是受害人自行承担责任,遇到此类事件发生该如何应对?责任又应该如何划分?
9月22日,伴着一声清脆的法槌声响,珲春市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庭长程功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责任纠纷案件,该案件同步通过珲春法苑抖音号进行VR直播,直播吸引10余万人在线观看,在有效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同时,让庭审更加公开化、透明化,全力提升办案质效。
2022年2月,原告王某前往被告处办理相关业务时,因被告工作人员失误导致原告相关账户无法继续使用,得知需由原告本人前往相关部门重新办理后,被告委派两名工作人员陪同原告去相关部门补办。在走出被告经营处时,原告在被告门口结冰路面不慎滑倒,被告工作人员随即将原告送往医院,在原告病情稳定后,双方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被告同意赔偿原告18万元,但因被告至今未履行,原告遂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履行调解协议:向原告支付18万元赔偿金。
案例解读
本案因经营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即对于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等安全保障义务主体而言,其应尽的合理限度范围内的使他人免受人身及财产损害的义务。
对于安全保障义务的相关法律规定:因场所经营管理者自身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而致使他人遭受损害时,场所经营管理者应承担侵权损害赔偿的直接责任,若场所经营管理者未采取防范措施、未制止第三人的加害行为或未采取防止损害进一步扩大的必要措施,应承担与其安全保障能力和未尽责任范围相匹配的补充责任。
法官释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安全保障义务人责任】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对此,法官提醒,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一定要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提前做好风险防范。进入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人群,也要注意自身安全的防范,尤其是老人、孕妇、儿童 在乘电梯时,最好有家人陪伴同行,以免自身受到伤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