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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颁布施行三周年珲春法院普法综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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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3-06-01 09:54:49 打印 字号: | |

今年5月,是我国第三个民法典宣传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颁布三周年,也是珲春市人民法院联合延边广播电视台旅游广播开办《说法时刻》三周年。作为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珲春法院把实施好民法典作为检验珲春法治建设成效的一面镜子,以保护民事权利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在执法办案、法律服务中及时回应社会关切,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统一理解提升司法审判水平

2021年1月1日,民法典正式施行,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同时废止。在全民翘首以盼民法典施行的氛围下,民法典该怎么用?是否适用于民法典施行前的社会生活?与之前的民事法律规范相比,民法典既有全新规定之处,也有保留原有规则的地方。在新法施行、旧法废止之际如何‘选择’法律,成为准确施行民法典的‘技术活’。

为避免“过渡期”变“混乱期”,在分析研判的基础上,珲春法院严格按照法律、司法解释及相关配套文件规定,统一法律适用标准和裁判尺度,确保民法典统一正确实施。珲春法院组织民事审判庭干警学习民法典配套司法解释,民事审判庭庭长对民法典配套司法解释的背景、意义、作用进行解读。副庭长对司法解释的主要内容进行说明,着重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进行解读。使得干警对《民法典》的立法精神、体系逻辑、法条释义有了更深刻的理解。有助于提高个人审判业务水平,更好地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典型案例解答社会热点问题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1.1原告张某与其朋友就餐时因误将酒精倾倒在正在燃烧中的酒精锅中导致原告被烧伤,为此,张某将餐馆诉至法院,要求小花串店赔偿其全部损失。经珲春法院经审理认为,小花串店作为提供餐饮服务的经营者未尽到对危及人身安全的服务进行说明和明确警示义务,对张某的伤情存在因果关系,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张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损害发生亦存在过错,应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最终,法院根据小花串店,张某的行为及过错程度,确认小花串店应对张某的损害承担20%的赔偿责任。至此,该起案件得到圆满解决。

公民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一方面小花串店作为提供餐饮服务的经营者将存在危险性的酒精放置在任何人可以轻易拿到的料台上,在放置酒精处亦没有明确的警示标志。另一方面张某应当知悉向正在燃烧中的酒精锅中倾倒液体酒精会存在自身或者他人烧伤的危险性,仍然倾倒酒精,双方均存在过错行为,通过案例以提醒群众在日常生活中要做到不抱有侥幸心理,对自身安全负责,对生命健康负责,经营者也要在职责范围内及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尽好职履好责,在职责范围内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1.2 联通某分公司指派职工吴某为帮助对象金某发放大米。金某领取大米等物资扛着大米上楼时,摔倒在一、二楼之间的缓台上。金某认为联通某分公司未安排部署好帮扶工作,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要求联通某分公司赔偿损失40万余元。

判断联通某分公司是否应承担责任主要在于该分公司是否存在过错。联通某分公司有无过错应当以一般人的认知标准判断。联通某分公司已经按照金某的指示单独为其配送大米到指定地点,已经尽责地完成了配送工作。以一般人的认知,领取大米和搬运上楼不属于危险行为的范畴,没有必要采取特殊的安全保障措施,联通某分公司并未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事故发生后,工作人员立即采取了适当处置措施,故联通某分公司对金某的受伤并无过错,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二审法院均驳回了金某的诉讼请求。

帮助他人却送出了意外情况,从法理上,帮助单位送大米的行为不具有可归责性。一方面,基于一般人的认知判断,搬运大米的日常行为不属于日常生活经验法则中的高危行为或者需要特殊资质的专业行为。另一方面,帮助单位免费提供大米也具有好意施惠的性质,在施惠人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情况下,对受益人的损害不应承担责任。从情理上,对帮助之人即使无感恩之心,也应以宽容之心公正评价。对帮助者的苛责,最终扼杀的是更多潜在帮助者做好人好事的积极性。如果放任“东郭先生与狼”“农夫与蛇”的故事反复上演,等同于绝善于未萌,长此以往,社会愈加冷漠、疏离将成为你我不能承受之痛。法律这一国之重器,必须保护好这份“宽仁济世”“天下大同”的赤诚和信仰,使乐善好施者无后顾之忧,聚良风扬美俗,集小善成大善,从而涵养社会风气,滋养社会成员。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2022年11月25日,珲春法院公开开庭宣判延边州首例高空抛物罪一案。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某、赵某在正值居民出行高峰时,为贪图一时方便,在未设立警示标志、未采取防护隔离措施的情况下,多次将木板等建筑垃圾从六楼窗户抛掷至楼下公共区域,看似省了麻烦的“一抛”却极易造成他人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其行为已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珲春法院综合认定被告人王某、赵某构成高空抛物罪。最终王某被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赵某被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为了保障人民群众“头顶上的安全”《民法典》进一步完善了高空抛物坠物的责任规则。首先,明确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其次,抛掷物品或坠物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难以确定侵权人的,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之后发现侵权人的,有权向侵权人追偿。再次,增加规定公安等机关应对高空抛物事件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确定责任人之后,由责任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最后,还补充规定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此类行为的发生,否则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多层面、广覆盖开展宣传教育

珲春法院把学习和宣传民法典作为当前和“十四五”时期普法工作的重点,以更浓的氛围、更活的形式、更实的效果,开展多层面、广覆盖、全方位、接地气的宣传教育,推动民法典深入人心,切实引导群众明法于心、守法于行。

1. 珲春法院以青年党员法官、法官助理为主体,成立“方圆”志愿普法先锋队,先后深入珲春市敬信镇、新安街道等地,开展精准普法,将法治宣传教育与法官进网格、“无讼社区”“无讼村屯”建设融合推进,建立完善的“联村法官”“联街、联社法官”和“老法官工作室”等制度,推动全面依法治国各项措施在城乡基层落地生根。累计开展“七走进”志愿普法宣传活动315场次,举办公众开放日活动18场,共计451人次。

2.为加大未成年人保护力度,珲春法院以“关爱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为主题,选派14名青年法官担任法治副校长,定期开展普法宣讲活动。法官结合审判实例,用通俗易懂的语言,把枯燥、复杂的法律条文生活化,从专业角度帮助同学们解答日常生活中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把法治的“种子”根植在孩子们的内心深处。

3.珲春法院充分利用高铁站广场人员流量大、宣传效果好等优势,结合特色民俗文化,对广场进行升级改造。把法治文化、法治元素纳入整体规划设计,在广场四周醒目位置设立主题标志牌、主题文化墙,全方位向群众介绍民法典所涵盖的“总则”“物权”“合同”等7编及附则等内容,全面展示民法典与群众生活、工作的密切联系,打造传统与现代的有机结合,法治元素与文化元素为一体的法治文化广场。在广场设立地标立体雕塑,造型新颖,引来居民相继合影“打卡”,充分激发自治强基、德治教化、法治保障作用。

4.珲春法院围绕“珲春海洋经济发展示范区”建设发展大局,定期到企业开展普法宣传和回访调研,与珲春企业联合会签订合作协议,与市工商联建立“共享法庭”。作为吉林省唯一一家入选全国首批司法大数据研究工作的基层人民法院,珲春法院通过信息化手段,开展涉企司法统计,发布《珲春国际合作示范区境内外民商事审判白皮书》,为企业防范风险、推进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工作提供了重要参考。

5.珲春法院在充分利用庭审直播、裁判文书上网、普法讲座等传统普法方式的基础上,创新方式方法,促进单向式传播向互动式、服务式、场景式传播转变,2021年12月4日,“珲春法苑”普法短视频抖音号正式上线,以口播、情景剧等方式,解读社会关注度高或有争议的社会案件,受到广泛好评。单条短视频播放量从4万次、80万次到2000万次、3000万次,不断递增。目前,“珲春法苑”粉丝量达15.5万,受邀参与“抖音政务热点解读”专项活动;新媒体影响力5次进入“法治网舆情中心”2022年政法抖音号影响力法院榜前10名。累计通过抖音直播普法8次,其中通过VR直播开庭2次,观看人数逾百万人次。

 
责任编辑: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