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筑牢党员、干部拒腐防变思想防线,发挥以案明纪、以案释法、以案示警作用。5月31日,珲春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金某某涉嫌滥用职权、受贿、挪用公款的职务犯罪案件,珲春市监察委员会、珲春市人民检察院130余人到场旁听庭审。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金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贿赂,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盈利活动,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物和国家利益遭受严重损失。
庭审现场气氛严肃,庭审过程中,法庭主持控辩双方进行了充分的举证、质证和辩论,充分听取了公诉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并就重点事实和细节进行了讯问,对认罪认罚的自愿性进行审查,保障了各方诉讼权利。旁听人员全程认真观摩,仔细聆听,被告人金某某在最后陈述中表示忏悔,认罪认罚。
经珲春市人民法院审理判决如下:被告人金某某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九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莫伸手,伸手必被捉”,这是一个浅显明了的道理。腐败分子之所以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究其原因,就是因为他们放松了自我要求,缺失了理想信念,完全沉沦于金钱和权力的沼泽,无法自拔,置党多年的培养教育于不顾,把国家和人民赋予的神圣权力当成了谋取私利的工具。此次庭审旁听活动,被告人“现身说法”,以这种“看得见,感受得着”的警示教育触及心灵,警示公职人员要以案为鉴,提高拒腐防变意识,牢固树立“底线”意识,始终做到警钟长鸣,切实履行好党和人民赋予的使命和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