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是我们社会大家庭的重要成员,依法保障残疾人享有的平等权利和尊严,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标志。3月2日,原告王某诉被告马某申请变更监护人纠纷一案在珲春市人民法院立案,民事审判庭员额法官金今福在庭前调查过程中,不辞辛苦亲自上门与双方当事人沟通,对案件进行了深入了解,努力满足人民群众特别是残疾人对司法的多元需求和期待。
案情回顾
李某系四级智力残疾人,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原由其丈夫马某担任李某的监护责任,现李某的丈夫马某,因外出劳务,无法履行监护责任,经李某母亲王某和马某协商,变更李某的监护人,由李某的母亲王某履行李某的监护责任。为此事,当事人多方询问,奔波四年未得到解决,无奈向法院提起诉讼。
金今福法官得知此情况,对此案高度重视。为避免双方争议僵持不下,金今福法官主动延伸审判服务解决当事人实际困难,变更监护人可以不经审理,通过民政、街道及村委会直接办理相关事宜。主动联系民政局工作人员,联合村委会,几分钟后接到村委会电话,王某奔波四年的监护权变更一事,终于落下了帷幕。作为承办法官,金今福法官没有简单的结案了事,而是为当事人排忧解难、解决实际困难,将司法服务群众的工作延伸到法庭之外,真正做到“权为民所谋,情为民所系”。
为群众办实事,不仅仅是一句口号,更是一份庄严的承诺。急群众所急,解群众所困,是珲春法院永远的初心和不变的情怀。接下来,珲春法院将把为群众办实事铭记于心,见诸于行,用法治之光温暖一片民心,以法治力量守护一方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