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珲春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珠宝钻石回购买卖纠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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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回顾
2018年,赵某在商场珠宝专柜购买了钻石戒指,共计人民币1万余元。
商家承诺可按年限回购并开具质保单(保值回购单),赵某于同年9月末来到商场,发现珠宝专柜已撤柜。
赵某多方打听后,最后诉至法院。
争议焦点
赵某:“法官,我认为珠宝专柜设在商场里面,那么商场就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我的小票找不到了。”“商场说与商家签订了经营合同书,不负责任何后续回购问题……”
商场负责人:“商家与我们签署的是租赁合同,属于个体经营,他有他自己的营业执照,我们只是单纯的将场地租赁给他,租赁合同中也明确了租金,他们是独立经营销售,回购这事儿与我们没有关系。”
赵某:“....”
法院经审理
赵某主张其在商场柜台购买钻戒的主张,应提供相关证据证明。但赵某仅提供柜台质保单、鉴定证书,而未能提供购物小票等向商场支付钻戒货款证据。另,即使赵某提供了商场开具的购物小票等证据,根据法律规定,赵某从专柜购买案涉钻戒并支付货款,对方交付钻戒,双方成立买卖合同关系,就此双方的买卖合同因履行完毕而终止。关于专柜的保值回购的意思表示应为成立新的买卖合同的要约,出卖方为赵某、购买方为专柜。发出要约方并非为商场。
此外,赵某应对其因此次购买商品受到损害提供相关证据,现根据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受到损害。综上,赵某要求商场承担回购钻戒的主张,依据不足,不予支持。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一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取要约、承诺方式或者其他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二条:“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百七十九条:“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百八十三条:“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官提示
广大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要仔细阅读买卖合同,保存好购物凭证,理性消费,对商家做出的口头承诺应签订书面协议,勿轻信商家口头承诺,明确买卖合同相对方主体,提高安全消费意识和权益保障意识。对于商家,要诚信经营,做好后续服务,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