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3日,洪某手拿一面“公道人心,公正执法”的锦旗来到了珲春市人民法院,经询问得知,他是代表他们一家人来专门感谢办案法官的。
2012年,洪某向某房地产公司支付了26万元购房定金。2015年洪某与该房地产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进行按揭贷款,同时洪某为其女儿在其所购房屋上层又购买了房屋,两套房实际为上下楼。双方约定2015年年末交房,如逾期不交房,则30日后买房人有权解除双方之间的合同。
由于案涉房屋门前没有道路,杂草丛生,所以洪某未接收房屋,亦没有办理产权登记。后洪某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双方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返还购房款,支付违约金。房地产公司认为其为洪某办理按揭贷款当日已交付了房屋钥匙,并按照洪某的要求打通上下楼,打通上下楼后洪某没有再取回钥匙,因此视为实际已经交付房屋。
为了查明案涉房屋实际交付及产权办理情况,办案法官通过开庭和当事人举证的方式了解案情以外,还特意去房屋管理部门了解产权证办理程序问题,后进行了公正判决,支持了洪某的诉请。房地产公司上诉至延边中院,延边中院亦维持原判决。
锦旗虽轻,情谊深重;词句无华,蕴含真情。鲜红的锦旗既是当事人对法院工作的肯定,更是对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的期盼与认可。今后,珲春法院将继续践行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弘扬习近平法治思想,紧紧围绕法院审判执行主责主业,以质量和效率为抓手,续写新时代人民法院工作高质量发展新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