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月17日,在接连不断的电话中,珲春市人民法院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副庭长李围围接到一通特别的来电“喂,李法官,我是赵某,我和方某的案件在执行阶段和解了,我也拿到了执行款,非常感谢你在我的案件办理过程中认真负责,今天来是给你送锦旗的。”
2018年,某地产公司负责人王某向赵某借款,并与赵某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作为担保,且办理了网签备案。2020年,王某未及时偿还借款,于是赵某将王某、某地产公司诉至法院,要求王某偿还借款及利息,某地产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最终法院判决王某偿还赵某借款及利息,某地产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在其与赵某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提供担保的房屋拍卖所得财产为限承担担保责任。
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后,发现赵某与某地产公司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中涉及的房源现由方某居住,方某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2021年8月,法院作出执行裁定,中止了对案涉房屋的执行。赵某诉至法院要求撤销中止执行案涉房屋的执行裁定,继续执行案涉房屋。
为了查清案涉房屋是否存在可以排除执行的情形,办案法官充分听取各方当事人的意见,也给予被告本人充分发表意见的机会,通过三次庭审,对各方提供的证据进行分析。这起案件存在房屋占有人方某无法提供当时支付房款的充分证据,且某房地产公司自认方某出具的总支付房款凭证系因赵某起诉后后补,某房地产公司与方某的购房协议及房屋交付都是发生在赵某与房地产公司签订合同及网签备案后,经过合议庭多次研究,并提交法官会议研究,案涉房屋可以进行执行,双方也最终达成和解,案结事了人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