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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群众办实事示范法院”创建活动|用细节查证事实 以公正赢得民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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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2-08-26 08:59:03 打印 字号: | |

买卖行为在交往过程中应签订买卖合同,用于约定各方的权利义务,以便更好地保障交往过程中各自的权益,但在一些长期进行的买卖行为中,由于双方已形成一定的交易习惯,无法做到每次都签订详尽的买卖合同后再进行交易。

在仅有交易习惯的情况下,对买卖行为是否已发生应该如何认定?我们一起看一下珲春市人民法院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庭长于婷在审理延边某公司诉吉林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是如何解决这样的难题。

延边某公司在吉林某公司未正式成立初步建厂时,就向吉林某公司提供车间所需的零部件及日消品。双方未签订正式的买卖合同,每次交易时吉林某公司向延边某公司提供需货单,延边某公司根据需货单提供产品,送至吉林某公司后由具体的车间工作人员签收并核对数量,双方采取不定期结算的方式。后来,吉林某公司就陆续拖欠货款不予结算,双方诉至法院。

延边某公司提供了未付款的货物签收单,但在审理中却遇到了难题,一方面是吉林某公司否认签收单上签字的人员为其公司的工作人员,另一方面,签收单中存在着一部分货款已结算,一部分未结算的情况,也存在着签收单中部分货物未实际交付的情况。

于婷为核实签收单上的人员身份,让延边某公司提供了近百份已结算的签收单及付款凭证,从中查找已结算的签收单中是否体现过此案的签收人员,同时到吉林某公司调取人员档案,本着能确认一个人员信息就离事实更近一步的想法,在吉林某公司不予配合的情况下,顶着寒冬驱车往返300公里来到吉林某公司的总公司了解人员信息,又到社保部门调取已退休人员的信息,在对人员身份进行查证后,于婷又对未结算的货款单,一笔一笔地核算,剔除了延边某公司计算错的账目,判决吉林某公司支付剩余全部货款。

延边某公司在最后一次庭审结束后对于婷钦佩地说:“于法官,你的工作态度我们看在眼里,哪怕这个案件我们输了,我们对您都没有任何怨言。”最终该案件二审维持了一审的判决。近日,延边某公司特意从延吉来到珲春,向于婷赠送锦旗,并表示,由衷地感谢法官为查证事实而付出的辛苦努力,让当事人感受到了法官的公平、公正。

 
责任编辑: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