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
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图片新闻
分手可以,彩礼还我!
分享到:
  发布时间:2022-08-19 09:56:08 打印 字号: | |

左某经人介绍相识郭某后,

郭某承诺同左某生活后半生。

郭某向左某要了彩礼人民币现金4万元后开始同居。

后因家庭琐事,

郭某离开左某回到自己住处,

不再和左某同居生活,

郭某违约承诺,

左某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要求郭某返还彩礼

并负担诉讼费,

遂将郭某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依据左某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在左某与郭某同居期间左某给付郭某4万元的事实,因此法院以事实经过和证据关联性认定给付4万元作为彩礼符合风俗习惯,郭某应当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向左某返还彩礼。

法条链接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责任编辑: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