左某经人介绍相识郭某后,
郭某承诺同左某生活后半生。
郭某向左某要了彩礼人民币现金4万元后开始同居。
后因家庭琐事,
郭某离开左某回到自己住处,
不再和左某同居生活,
郭某违约承诺,
左某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要求郭某返还彩礼
并负担诉讼费,
遂将郭某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依据左某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在左某与郭某同居期间左某给付郭某4万元的事实,因此法院以事实经过和证据关联性认定给付4万元作为彩礼符合风俗习惯,郭某应当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向左某返还彩礼。
法条链接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