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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群众办实事示范法院”创建活动|先予执行显温情 司法为民暖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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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2-05-23 14:27:24 打印 字号: | |

近日,珲春市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中,裁定被告某医疗机构向原告于某等人先予执行3万元赔偿款,及时缓解了于某家中的燃眉之急,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了司法温度。

基本案情

原告于某的妻子因出现上腹部疼痛的症状至被告某医疗机构就诊,被诊断为急性胰腺炎立即进行治疗,后转至其他医疗机构继续治疗,但于某妻子还是不幸离世。2022年4月,于某等人起诉某医疗机构,要求某医疗机构赔偿因医疗损害造成的各项损失。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某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确存在过错,起次要作用。

审理中,行政审判庭(综合审判庭)庭长程功了解到,于某妻子离世后,于某肩负起照顾两名年幼孩子的重担,且其受疫情影响现已失业,家中失去了主要经济来源,难以维持整个家庭的基本生活。考虑到于某家庭的实际情况,程功作出了先予执行的裁定,并与医疗机构积极沟通,现该医疗机构已经支付了这笔赔偿款。

近年来,珲春法院强化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理念,立足职能职责,以“为群众办实事示范法院”创建活动为抓手,切实将学习成果转化为一件件司法为民的实事、好事,用真心真情全力化解群众的烦心事、困难事,不断提升群众的获得感和满意度。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九条 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

(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

(二)追索劳动报酬的;

(三)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

第一百一十条 人民法院裁定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的;

(二)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

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申请人败诉的,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先予执行遭受的财产损失。

 
责任编辑: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