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新冠疫情爆发后,为了自己和他人的安全,绝大多数人选择宅在家中,足不出户,而抖音、快手、微信等互联网平台更是为大家增添了不少乐趣,是大家茶余饭后必不可少的消遣方式。
珲春市人民法院执行局收到了一起因微信朋友圈内容引发的执行案子--名誉权纠纷。
申请执行人许某、张某、郑某从事木耳收购工作。2020年9月14日,许某、张某、郑某来到珲春市春化镇五道沟村及某家收购木耳,梁某帮忙一起收购。梁某、许某、张某、郑某用及某家的秤对木耳重量进行称量为15806斤,并支付给及某493147元。后梁某、许某、张某、郑某将木耳拉走运至汪清县天桥岭镇木耳市场库房内。
2020年9月15日,及某发现称出现问题,并向派出所报警。当天及某找到梁某、许某、张某、郑某,要求梁某、许某、张某、郑某重新称重,支付缺少斤数的木耳款。及某主张因梁某、许某、张某、郑某在及某不在的时候动过秤导致秤出现问题,再次称重的时候才会多出斤数。梁某、许某、张某、郑某主张因前一晚下雨,导致木耳重量发生变化。后许某、张某、郑某另支付给及某7200元。经珲春市产品质量计量检测所检测,及某的电子台秤被检定为不合格。后及某多次在微信朋友圈公开梁某、许某、张某、郑某照片,并配有文字“一群收木耳的黑心骗子,在秤上做手脚,骗取我们的血汗钱,大家好好记住他们,记住车牌号”。在微信黑丰菌业汪清黑木耳技术交流二群、三群,天桥岭木耳交流群,天桥岭菌农群中公开梁某、许某、张某、郑某照片,并称其为骗子,告知大家不要把木耳卖给他们,在抖音上公开梁某、许某、张某、郑某照片,并配有文字“记住这伙人,打着高价收木耳的幌子。坑了我好几百斤的秤,丧尽天良”。因及某的上述行为,微信群中已有部分群成员进行转发。
经法院审理认为,公民享有的名誉权是法律赋予的重要人格权,应受到保护。任何人不得在互联网上发布含有侮辱或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信息以侵害他人名誉权利。本案中,及某认为自己的称被动手脚,产生不满情绪,理应通过合法途径解决,不应在未经公安部门查证属实的情形下,在网络媒体上发布所谓“一群收木耳的黑心骗子,在秤上做手脚,骗取我们的血汗钱”等明显贬低他人人格的文字,并被阅读与传播,使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得以知晓并可能误信、误传,致使梁某、许某、张某、郑某的名誉等社会评价在舆论中降低。
梁某、许某、张某、郑某诉求要求及某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因及某未按照判决赔礼道歉,梁某、许某、张某、郑某等人向珲春法院申请执行,珲春法院依法将判决主要内容刊登至延边日报,并由被执行人及某承担该过程的全部费用。
可见网络并非法外之地,任何人都要对自己的言论负责,不造谣、不传谣,否则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自己也逃避不了法律的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