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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正确看待“执行难”与“执行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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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馨竹  发布时间:2022-01-25 13:15:37 打印 字号: | |

一、如何区分“执行难”与“执行不能”?

“执行难”是指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但由于各种原因难以执结。

“执行不能”是指法院已经最大限度利用已有资源进行查控,并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措施,逐步限制被执行人活动空间后,仍然执行无果的情况。其本质上属于当事人面临的商业风险、交易风险或法律风险,这部分案件不管采取何种执行手段都是不可能执行到位的。对于执行不能案件,法院通常会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使案件暂时性的退出执行程序。

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是什么意思?是不是普通老百姓认为的这事就“拉倒”了?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是指法院采取了应有的执行措施和执行方法,仍然无法使案件得以执结,在确定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财产、暂无履行能力的情况下,由执行法院裁定本案执行程序阶段性终结。

当然,不可能就这么“拉倒”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只是执行程序的终结,不等于案件的实质性终结,执行程序终结可以在被执行人有财产的情况下申请恢复执行。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法院会将该案件纳入终本案件管理库,查控系统会定期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复查,以实时掌控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并将查询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一旦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财产可供执行,法院将立刻采取控制措施。同时,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随时可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而且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三、如何有效防止“执行不能”?法官为您支招

一是在订立合同时,让自己的债权变成“优质债权”,所谓“优质债权”就是指有担保、抵押、质押和留置的债权。当债务到期后债务人拒不偿债,便可行使担保物权,获得优先受偿的权利。

二是发现债务人有转移财产、隐匿财产的行为,马上向法院提起诉前财产保全、诉中保全和执行前财产保全,可以有效降低“执行不能”的风险。

三是提供法院无法查找到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积极与法院配合,如银行账号、支付宝账户、理财产品、房产信息和有价证券等等。


 

 
责任编辑: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