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珲春市人民检察院在审查一起故意伤害案件中发现,犯罪嫌疑人金某与被害人金某某系父子关系,金某某现就读小学一年级,金某在管教金某某的过程中将金某某头部打伤,经司法鉴定构成轻伤一级。承办检察官及时与珲春市人民法院家事法官沟通,共同研讨如何最大化保护金某某的权益。鉴于金某某的父母已于多年前离异,母亲出国劳务多年已失去联系,金某某的祖父母亦在国外。为了保护金某某的身心健康同时考虑金某在该案中的动机及情节,检察机关对其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同时,珲春法院家事法官建议检察机关向有关部门发送检察建议,委托相关部门代金某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8月24日,珲春法院收到了金某某所居住的街道办事处提交的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书,当日立案并进行审查,于次日作出民事裁定书,裁定金某禁止对金某某实施家庭暴力。珲春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后,会同检察机关立即向被申请人金某、辖区派出所、街道办事处进行了送达,落实保护令监管事项,并专门与被申请人谈话,对其进行深刻教育。金某也意识到了自己的问题,并表示以后不再以暴力方式管教孩子。
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关爱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是社会的共同责任,此次通过多部门的联动协作,为孩子的成长营造了良好环境,彰显了法院、检察院、街道等多元化联动合力防治家庭暴力的坚定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