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珲春市人民法院快速、高效办理了一起诉讼中未经法院允许变卖保全物的案件,依法将被告韩某某变卖保全物的利润提存,有效避免了生效判决可能无法执行的后果。
2021年7月23日夜间,珲春法院办案法官接到原告刘某某电话,称被告韩某某将其保全的沙石部分被变卖。次日(周六)办案法官清早组织人员顶着35、6℃的高温,去现场进行了勘察。经勘察,确定被告韩某某已将法院查封的石料未经允许私自变卖,并获利53800元。经了解,被告韩某某变卖保全物是因为公司经营不善,无法给工人开工资,无奈才变卖保全物。被告韩某某是被查封财产的保管责任人,在明确知道财产已被人民法院查封的情况下,未经法院允许私自变卖扣押沙石的行为,已严重扰乱了法院的司法程序。
在办案法官向被告韩某某说明其行为的严重后果后,韩某某后悔不已,主动将已获利润交法院提存,因韩某某的的行为未导致执行不能的严重后果,且韩某某有主动悔过表现,本院依法对其进行了司法惩处。
小编提醒:
诉前或诉讼中被保全的财产,在法院为减少经济损失而允许变卖的情况下,被保全物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应当在法院监督下变卖被保全财物,所获的收益应提交法院提存,如违反以上程序,视其情节轻重予以司法惩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