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还原
近日,珲春市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涉嫌组织机动车驾驶证考试作弊罪案件。珲春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蔡某某、杨某某涉嫌组织考试作弊罪向珲春法院提起公诉。
2020年10月26日,被告人杨某某在珲春市某驾校社会化考场,受被告人蔡某某的请托,组织“枪手”代替蔡某某参加机动车驾驶员科目一考试并通过。2021年3月10日,再次组织“枪手”代替蔡某某参加机动车驾驶员科目四考试,在进入考场身份核实时被工作人员识破。案发后,被告人蔡某某、杨某某投案自首;被告人蔡某某、杨某某到案后自愿供述自己的罪行。
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行为,已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被告人蔡某某以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行为,已构成代替考试罪。故根据被告人杨某某、蔡某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对被告人杨某某犯组织考试作弊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对被告人蔡某某犯代替考试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法官提醒】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为他人实施组织作弊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均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
【小编提醒】
车辆驾驶千万家,交通安全进万家。所有机动车驾驶人都应提高自身责任感,在认真参加机动车驾驶技能培训的同时,谨记考试纪律,切莫因小失大,构建法纪严明的考试治理体系。
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国家公务员考试、机动车驾驶证考试等都属于国家考试,严禁替考。替考是考场中的一种作弊行为,是用各种欺骗手段假以他人身份代为参加考试的行为。替人代考的人就是所谓的枪手。替考使考试制度就形同虚设,破坏了考试规则及考试公平,破坏了考试宗旨和原则,是社会上的不正之风,甚至破坏社会公平。对于替考事件国家教育部都将严肃处理,情节严重者将会受到相应的行政惩罚,甚至承担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