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是最基础、最重要的民生问题,关系着千家万户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直接影响着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4月16日,珲春法院组成由3名法官和4名人民陪审员共7人的合议庭,依法公开审理了一起由珲春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的食品安全领域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案情回顾
2020年11月,被告人崔某明知自己家的两头母牛因病死亡,仍以人民币9000元的价格卖给被告人陶某甲,陶某乙。次日,陶某甲、陶某乙明知从崔某处购买的两头母牛因病死亡,在未经屠宰场检疫的情况下,自行肢解后,把牛肉卖给程某某、张某某等人,获利人民币10500元。案发后,被告人崔某、陶某乙投案自首。
案件受理后,珲春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合并审理此案。经法院审查认为,三名被告崔某、陶某甲、陶某乙向社会公众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中毒事故或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已构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三名被告向社会公众销售未经检疫的具有安全隐患的食品,侵害了不特定多数消费者的健康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符合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条件。
经法院审理,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依法惩处。三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公开赔礼道歉,崔某赔偿销售价格十倍的惩罚性赔偿金人民币90000元,陶某甲、陶某乙连带赔偿销售价格十倍的惩罚性赔偿金105000元。
【法官说法】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与公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息息相关,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不仅要承担刑事责任,也要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相关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处以十倍惩罚性赔偿金,且需要公开赔礼道歉。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可以在刑事案件的办理中一并解决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无疑对于提高诉讼效率、节约司法成本以及更好的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能够起到双重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