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实信用原则是一切市场活动参与者所应遵循的基本准则,通常被称为民法中的“帝王条款”,在社会主义市场资源优化配置中起到重要作用,所以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应当遵守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2020年5月23日,侯某某从薛某某处收购猪仔190头,购买9000元猪饲料。而后,双方对猪仔价格发生争议,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故诉至法院。庭审中,侯某某对猪仔收购价格提出异议,声称当时收购猪仔时双方约定的是随行就市,而当时市场时价猪仔应为1200元每头,超过20斤的猪仔每斤增加13元,所以按照已付购猪款,薛某某还应退还购猪款7000余元。
8月5日,珲春法院受理原告薛某某与被告侯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审理,从薛某某提供的与侯某某通话录音中,证实收购猪仔时双方约定收购价格为1600元,超过20斤的按重量加收16元/斤,亦为珲春猪仔市场时价,侯某某对录音中阐述的全部事实予以默认,仅对价格过高提出异议。综合当事人无争议和认定的事实,法院认为,薛某某主张侯某某拖欠购猪款的事实成立,侯某某主张随行就市的主张即无证据支持,亦不符合交易习惯,法院支持了薛某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这个案件凸显了民事诉讼中诚实信用原则的应用,即已经约定的价格,除非有合同有违法或可撤销的情形外(需另案诉讼),合法的买卖合同,法院应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