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12月2日是第九个“全国交通安全日”,为进一步提升全民交通安全意识、文明意识、法制意识,小编今天带您一同学习危险驾驶罪相关知识,并通过案例解读,来提高大家的法治意识和安全意识,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进一步增强群众出行的安全感、幸福感和获得感。
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定额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珲春法院今年审理的57件危险驾驶案件,均为醉酒驾驶机动车。小编选取案例与大家一同分享。
酒后驾车当场被查获被判刑
2018年11月12日16时10分许,郑某酒后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被珲春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郑某被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酒后驾车小区内剐蹭他车被判刑
2019年7月1日21时25分许,张某酒后无证驾驶小型轿车,在小区内停车时,与停放在道路边上的五台车辆连续相撞。经鉴定,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张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被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酒后开拖拉机被判刑
2019年11月1日17时30分许,刘某酒后驾驶大中型拖拉机,与对向行驶车辆的驾驶员发生口角。后民警到达现场查获刘某。经鉴定,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刘某被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酒后骑摩托被判刑
2019年8月9日18时50分许,王某酒后驾驶两轮摩托车,与小型普通客车相撞,致王某及摩托车承坐人高某受伤,双方车辆损坏。经认定,柴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王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高某不承担事故责任。经鉴定,王某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王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酒后误撞工地大门被判刑
2019年6月29日1时许,金某酒后驾驶小型轿车从某地行驶到某工地内,欲离开工地时与工地大门发生碰撞。经鉴定,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案发后,金某自首,并主动赔偿对方3000元。金某被判处拘役一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酒后驾车掉进河里被判刑
2019年8月14日22时30分许,朴某酒后驾驶小型面包车,撞倒大桥护栏掉进河里,造成车辆和大桥护栏损坏的交通事故,随即被巡逻民警查获。经认定,朴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朴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修复了受损护栏。朴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小编温馨提示,为了您和他人安全,酒后不要开车,包括拖拉机、三轮汽车,坚决杜绝无牌无证、酒后驾驶等严重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