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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初心守绿水 环资审判保青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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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赵强 郑遵桥  发布时间:2020-11-30 09:01:40 打印 字号: | |

珲春位于吉林省的最东端,图们江的下游,境内野生动植物资源非常丰富,拥有我国唯一的东北虎自然保护区。多年来,珲春法院坚持“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充分发挥环境资源行政审判的监督和预防功能,致力于保障自然保护区生态文明安全。珲春法院审理的一起环境资源案件被最高人民法院选为环资典型案例。

2005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布河北柳江盆地地质遗迹等17处新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通知》,将一部分岩山沟草地纳入珲春东北虎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范围。2008年6月,珲春市牧业管理局向湖龙村颁发了《吉林省草原使用权证》,用地范围中就包括了岩山沟草原。珲春林业局遂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依法撤销珲春牧业局颁发给湖龙村的《吉林省草原使用权证》。

珲春法院一审认为,珲春林业局作为案涉林地的合法经营权人,是本案适格原告。珲春牧业局为湖龙村颁发《吉林省草原使用权证》的行为,是基于《牧业用地委托经营书》而实施的行政许可,因该经营书已于2004年11月终止,颁证行为无事实依据,程序违法。一审判决撤销上述草原使用权证。州法院二审维持原判。省法院再审认为,珲春牧业局的颁证行为无事实依据,且案涉草地中有一部分已被纳入珲春东北虎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范围,依法应予撤销,故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自然保护区是维护生态多样性,构建国家生态安全屏障,建设美丽中国的重要载体。珲春法院基于委托经营合同性质效力以及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保护的双重考量,通过现行法律对自然保护区实行最严格的保护措施,注意发挥环境资源行政审判的监督和预防功能,对涉及环境公共利益的行政许可进行审查,既保障了自然保护区生态文明安全,又用实际行动践行了“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为守护绿水青山、助力美丽中国建设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责任编辑: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