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珲春法院审理了一起滥伐林木案件。被告人李某因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2005年5月,李某从珲春市某镇承包了312公顷的林地,用来种植和经营林下参。承包期限是30年。2005年至2012年,李某先挑着空地种植参籽,后来空地越来越少了。直到2016年,林下参开始打籽,马上就要有收益了,李某决定扩大经营。李某雇了10多名工人,负责清理林地、架设铁丝网、摘籽和种籽。然而在清理林地过程中,林内的大量天然幼树被损坏。李某虽然知道在山上清理林地需要审批手续,但是看清理出来的都是特别小的幼树,就没当回事。李某想着,清林不仅有利于林下参尽快出苗,还有利于成才的树木快速成长。李某就把清理出来的幼树堆放在空地里。
案发后,李某立即带工人种植了将近一万棵红松苗,都是三四年的大苗,补植面积约30公顷,成活率约85%。然而,之前的违法行为已经发生,法律后果仍要承担。
经珲春法院审理,被告人李某的行为违反了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巨大的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鉴于被告人李某系自首,当庭自愿认罪,且积极补种树苗,依法予以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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