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3日,珲春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珲春首例涉疫情妨害公务案,当庭宣判。被告人姜某被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被告人姜某当庭表示认罪服判。
2月26日9时许,珲春市马川子乡五二村党支部书记、村长到被告人姜某的住处进行排查走访。在走访过程中,姜某拒不配合接受政府指令进行防控排查,并以殴打、持刀威胁的方式,阻碍工作人员的摸排调查工作。嗣后,又辱骂、推搡出警民警。珲春市人民检察院3月2日15时向珲春市人民法院依法提起公诉。
3月3日14时,珲春法院在疫情防控专设隔离法庭适用认罪认罚程序,公开审理了本案。法院经审理认为,姜某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以暴力、胁迫手段阻碍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严重违反疫情防控相关规定,其行为构成了妨害公务罪。检察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量刑适当。鉴于姜某有认罪认罚情节,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示: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含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有关疫情防控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疫情防控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疫情防控公务的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控疫情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措施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以妨害公务罪定罪,从重处罚。
自疫情防控工作以来,为保障疫情防控工作顺利开展,依法惩治妨害疫情防控违法犯罪行为,珲春法院主动作为,成立领导小组,专题召开法官会议,对疫情期间的庭审、执行、防疫、安保、宣传、舆情等工作作出具体安排。并在政法委的协调下,与公安局、检察院建立了涉疫情防控部门联动机制,切实提高疫情防控法治化水平,真正做到守土有责、守土担责、守土尽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