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坚决防止疫情扩散蔓延,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全力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中央、省、州、市委关于当前疫情防控工作部署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国务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规定,现就依法处置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十种违规违法行为通告如下:
一、不配合公安民警、医务人员等疫情防控工作人员依法对相关车辆、人员进行检查、处置的行为;
二、不配合村(社区)工作人员、机关干部、医务人员、公安民警等疫情防控工作人员依法入户开展疫情排查防控工作的行为;
三、被确定为疑似病例患者、居家医学观察对象、密切接触人员,不按规定执行隔离或居家医学观察规定的行为;
四、宾馆、酒店、饭店举办聚会聚餐、聚集性活动等不利于疫情防控的行为;
五、拒不执行关闭、歇业、休市等疫情防控的行为;
六、散布谣言、造谣滋事、谎报疫情等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
七、哄抬物价、囤积居奇、欺骗消费者,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
八、制售假劣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行为;
九、阻碍疫情防控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干扰疫情防控、妨害公务等行为;
十、实施其他影响、干扰、破坏疫情防控的违法犯罪行为。
对有上述行为之一的,将对当事人依法予以警告、罚款、拘留等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依法从快、从重追究刑事责任。
该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中共珲春市委政法委员会
珲春市人民法院
珲春市人民检察院
珲春市公安局
珲春市司法局
2020年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