珲春市人民法院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审判执行工作安排的公告
当前正处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关键期,为积极落实党中央、省委、州委、市委及上级法院疫情防控工作部署,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切实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现就防控期间审判执行工作有关安排公告如下: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精神,珲春市人民法院原定于2020年1月31日至2月2日的庭审、接待、诉讼服务、执行等工作全部延期进行。公告排期依法顺延至2月3日后陆续开庭,其他诉讼活动将由法官另行通知。
建议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通过“吉林移动微法院”“吉林电子法院”等平台申请网上立案,在线提交证据材料、办理诉讼事务,减少出行,降低风险。不便网上立案的,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可以选择邮寄立案,将立案材料通过邮寄方式向法院提交,请在邮件封皮上注明“邮寄立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如果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正在治疗、隔离期间或者身在受疫情影响交通的地区,无法到院参加庭审的,可以通过移动微法院或邮寄材料等方式依法向我院申请延期开庭审理。
疫情防控期间,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需要联系法官的,请优先通过移动微法院、短信、电话等平台和方式联系。
疫情防控期间,为保障公共卫生安全,确需来我院的当事人及诉讼参与人进入法院的,需全程佩戴口罩并在安检口接受体温检测,如有发热等症状的,应当及时登记、劝返,告知到医疗机构就医,并通知承办法官按法律规定办理延期等有关手续。
我院将严格遵照上级关于疫情防控期间的有关规定开展执行工作,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进一步加大网络查控财物力度,切实维护胜诉人合法权益。被执行人拒不如实申报财产,假此以隐匿、转移财产等形式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一经查实,将在卫生疫情控制应急响应期满后,依法从重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如果您要办理申请再审、查阅档案等事宜的,在不超期限的前提下,建议延后办理。
如果您拟在疫情防控期间到我院旁听案件庭审的,建议您优先选择登录中国庭审公开网通过互联网观看庭审过程,无需到我院法庭旁听庭审。
疫情防控期间在我院举行的相关接待日等活动暂停,具体恢复时间另行通知。
疫情防控期间,我院将依法推进案件审理、执行工作,但部分案件审理执行工作会受到影响,带来不便的,敬请谅解,如有需求或建议,请与我院值班电话(0433-7541947)取得联系。
珲春市人民法院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
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0年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