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9月10日,珲春法院执行局成功执行一起物权纠纷案件。执行法官现场普法、耐心解读,当事人心悦诚服、交还仓库,执行完毕。
1996年,郎某因发生交通事故双腿瘫痪无法正常生活,2005年,郎某与刘某相识,2011年,郎某因刘某对自己生活上照顾有加,便将自己的一处房屋赠与了刘某,但未曾赠与或处分过该单元仓库,该仓库无房屋所有权证。后二人因感情不和而分手。
2017年11月24日,宋某通过中介公司从刘某处购买了该房屋,并附带该仓库。后郎某知晓后在收到刘某30000元补偿后搬出该房屋,并交付了房屋钥匙,但未交付仓库钥匙。郎某走后,宋某将房屋及仓库的门锁都更换。郎某知晓后,以未赠与该仓库为由要求宋某返还该仓库,故诉至珲春法院。
2019年8月5日,珲春法院对其立案,办案人员向被执行人送达了相关立案材料,责令其返还仓库,被执行人宋某已仓库是买房附赠为由拒绝交付。2019年8月26日,珲春法院向其发出了限期通知书,限其于15日内将仓库腾空并返还给申请执行人郎某某。同时办案人员对宋某就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了普及,并耐心解读法律条文,物权的变动是以公示为要件,有产权登记的不动产,在房产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后即为公示,所有权发生变动。像仓库这种无产权登记的不动产,是以交付及占有视为物权变动的公示。郎某在赠与及搬离时均未交付钥匙也未做出转移仓库占有的意思表示,私自更换仓库门锁并不能取得仓库的所有权。
终在办案人员的普法和耐心解读下,被执行人宋某于2019年9月10日将房屋腾空并返还给了郎某,同时偿还郎某诉讼费50元。郎某对仓库进行了验收后,同意结案,此案依法执行完毕。
本案执行完毕后,两方当事人均表示,对于法院的判决执行心悦诚服,案子虽小,但涉及双方利益。珲春法院执行法院用专业的法律知识和认真负责的态度,让双方当事人赢得清楚,输的明白,是真正的为人民化解矛盾,普及法律,做到了“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