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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管辖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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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9-08-22 13:08:30 打印 字号: | |

级别管辖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民事诉讼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800万元以下(不含800万元)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300万元以下(不含300万元)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地域管辖

 

一、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二、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三、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四、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五、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六、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七、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八、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九、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十、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十一、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人民法院管辖。

 十二、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十三、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十四、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十五、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责任编辑:审判管理办公室(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