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级法院级别管辖 1、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
2、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具体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3、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1)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且基层法院不适宜审理的案件;
(2)社会影响重大的共同诉讼、集团诉讼案件;
(3)重大涉外或者涉港、澳、台的案件;
(4)其他重大复杂案件。
二、地域管辖
1、一般地域管辖: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
2、特殊地域管辖:对行政机关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或处罚不服,以及对行政机关扣押或者没收财产的行政强制措施或处罚不服,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原告所在地包括原告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被限制人身自由地。
不动产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3、选择管辖:两个以上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原告可以选择向其中一个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上以上法院起诉的,由最先收到起诉状的法院管辖。
4、移送管辖: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时,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
5、指定管辖:有管辖权的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6、管辖权的转移:上级法院有权审判下级法院管辖的一审案件,也可以把自己管辖的一审案件移交下级法院审判。下级法院对其管辖的一审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法院审判的,可以报请上级法院决定。
三、管辖权异议
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应当在接到法院的应诉通知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法院提出。法院审查认为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