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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立案条件及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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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9-08-22 10:00:30 打印 字号: | |
  当事人享有哪些诉讼权利与义务?为了保证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和履行诉讼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现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告知如下:  当事人享有以下诉讼权利: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有权进行辩论。   四、当事人有权委托代理人代为诉讼。   五、经人民法院许可,当事人和其他诉讼代理人可以查阅本案庭审材料,但涉及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除外。   六、当事人认为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有权申请有关人员回避。   七、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有申请撤诉的权利。   八、执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的,原告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裁定停止执行。   九、当事人对人民法院作出的有关决定不服,依照法律的规定,可以申请复议。   十、当事人有提起上诉、提出申诉和申请强制执行的权利。当事人应履行以下诉讼义务:   一、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义务。   二、遵守法庭秩序,服从审判人员指挥。   三、依照法律规定的期限举证和如实陈述案件事实的义务。   四、自觉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行政赔偿调解书。案件级别管辖有哪些规定?《行政诉讼法》规定第十三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 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六)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七)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八)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九)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十)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十二)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第十三条 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   (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四)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法定条件?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起诉条件包括:1、原告是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2、有明确的被告;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4、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起诉期限有何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第四十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法规对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紧急情况下请求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不履行的,提起诉讼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第四十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属于其自身的原因耽误起诉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限内。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特殊情况耽误起诉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十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哪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局责任?1、在行政诉讼中,被告对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承担举证责任。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提交答辩状,并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的证据、依据;被告不提供或  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的,应当认定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2、原告对下列事项承担举证责任:(1)证明起诉符合法定条件,但被告认为原告起诉超过起诉期限的除外;(2)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证明其提出申请的事实;(3)在一并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中,证明因受被诉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失的事实;(4)其他应当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的事项。何种情况下法院可以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l、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2、原告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裁定停止执行;3、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法院如何开庭审理案件?l、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审判员、陪审员组成合议庭;  2、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  3、经过审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判决;  (1)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判决维持。  (2)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决撤销或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A、主要证据不足的;  B、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  C、违反法定程序的;  D、超越职权的;  E、滥用职权的;  (3)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4)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可以判决变更。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1)起诉被告不作为理由不能成立的;  (2)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存在合理性问题的;  (3)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因法律、政策变化需要变更或者废止的;  (4)其他应当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情形。  5、人民法院认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不适宜判决维持或者驳回诉讼请求的,可以作出确认其合法或者有效的判决。行政案件审理期限如何规定?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七条和第六十条规定,对于一审行政案件,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一审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对于二审行政案件,法院应当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二审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审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期限为三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需要延长期限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责任编辑:审判管理办公室(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