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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和为始促调解 以和为终化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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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于婷  徐锦璨  发布时间:2019-07-23 08:51:46 打印 字号: | |

房屋租赁是日常生活中经常发生的经济行为,在房屋租赁过程中,常常会因为琐事引起房主和租房人的纠纷。2019年7月16日,珲春法院诉前调解中心调解了一起田某和孟某与马某租赁合同纠纷的案件。案件是这样的,2018年3月开始,马某租赁田某、孟某的门市房,双方约定的租赁期限为一年,但在使用过程中,由于马某管理不当,导致暖气管泄漏,造成大理石楼梯损坏。双方关于房屋内物品的赔偿问题,产生了纠纷,多次协商未达成共识,且双方的对立情绪也越来越激烈。田某、孟某起诉至珲春法院要求马某赔偿损失费5万元。

根据珲春法院开展的多元化解矛盾纠纷工作,先将案件分流至诉前调解中心,由诉前调解中心对矛盾先行调解,退休老法官闫立霞与特邀调解员张莲英了解了到该案纠纷情况后,先分别约见双方,认真听取了双方对案件的陈述和诉求。马某称,暖气泄漏后,已经找人维修过一次,现在对方又要求高额的损失赔偿,因此不同意支付。诉前调解中心的调解人员向双方当事人详细分析了案件:一旦进入诉讼阶段,如果对损失数额达不成合意,就必然要进行花费高、耗时长的鉴定过程,增加当事人负担;且鉴定的数额也不一定能让双方当事人都满意,如果有一方对鉴定结果或者判决结果不满意,再上诉,这件事情折腾起来,可能一年都结不了。经调解员反复耐心的分析和沟通,双方当事人终于达成调解协议,马某当场支付给田某和孟某4500元损失费,此事一次性了结。

5万元的诉讼主张到4500元的即时履行,让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节省了诉讼成本,减轻了当事人的诉累。我们能够发现调解的神奇力量,实际上,调解工作并不需要多么高深的理论,有时仅仅是平淡生活中积累起的朴素道理,有时则是让当事人把心里的那点憋屈发泄出来,你让一步,我让一步。小小的调解对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起到了大大的作用,这也是珲春法院加大力度推进多元化解矛盾纠纷工作的“初心”。


 
责任编辑:孙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