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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黑除恶 吉林亮剑】致广大人民陪审员“扫黑除恶”的一封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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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9-04-08 09:40:59 打印 字号: | |
  尊敬的人民陪审员同志: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工作部署,珲春法院将开展为期三年的扫黑专项斗争行动。今年是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从全面推开向纵深推进的关键之年,是从“一年打击遏制”转为“两年深挖根治”的转段之年,我们要紧紧围绕“深挖根治”阶段性目标,深入贯彻落实上级有关扫黑除恶的重要指示精神,充分认清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面临的时、势、责,加强学习、坚定信心,推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向全面纵深发展。现将扫黑除恶应知应会部分内容发给大家。

1.什么是“扫黑除恶”?

答:2017年11月8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办《文摘》(第160期)《当前农村涉黑问题新动向值得关注》上作出重要批示:从此件看,当前农村涉黑问题出现一些新情况,请中央政法委牵头有关部门加强研究,摸清底数,找准病灶,拿出方案。要开展一轮新的扫黑专项斗争,重点是农村,城市也要抓,对群众反映强烈、问题比较突出的地区、行业和领域,应采取强有力的措施,依法重点整治。扫黑除恶要与反腐败结合起来,与基层“拍蝇”结合起来,既抓涉黑组织,也抓后面的“保护伞”。加强基层组织建设,是铲除黑恶势力滋生土壤的治本之策、关键之举,务必把这个基础夯实筑牢。 

2.这次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多长时间?

答:2018年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中发﹝2018﹞3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为期三年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

3.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总体目标是什么?

答:有力打击震慑黑恶势力犯罪,有效铲除黑恶势力滋生土壤,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巩固党的执政基础,为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创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

4.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重大意义是什么?

答:“三个事关”:在全国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做出的重大决策,事关社会大局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事关人心向背和基层政权巩固;事关进行伟大斗争、建设伟大工程、推进伟大事业、实现伟大梦想。

5.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主要工作措施是什么?

答:摸线索;打犯罪;挖“保护伞”;治源头;强组织。

6.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重点是什么?

答:习总书记指出开展一轮新的扫黑专项斗争,重点是农村,城市也要抓,对群众反映强烈、问题比较突出的地区、行业和领域,应采取强有力的措施,依法重点整治。

7.“扫黑除恶”中的“黑”与“恶”指的是什么?

答:“黑”是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恶”是指恶势力、恶势力犯罪集团。

8.我省涉黑涉恶线索“十必查”包括哪些内容?

答:(1)针对农村地区,必查操纵换届选举、侵蚀基层政权、侵吞集体财产、聚众滋事、欺压残害村民的“黑村官”“黑村恶”和宗族恶势力等违法犯罪线索。

(2)针对“城中村”、城乡结合部、流动人口聚集地,必查拉帮结伙、寻衅滋事、聚众斗殴、横行作恶、破坏一方治安的违法犯罪线索。

(3)针对校园、企业周边,必查欺压在校学生、扰乱教学和生产秩序、侵害企业利益、破坏投资环境的团伙违法犯罪线索。

(4)针对信息公司、调查公司、小额信贷公司、物流公司、物业公司等新兴行业和网络帮会、网络传销、网络赌博,必查放高利贷、暴力讨债、“摆队形”或以其他软暴力手段威胁恐吓他人非法获取经济利益的违法犯罪线索。

(5)针对房地产开发、矿产开采、工程建设等领域,必查纠集社会闲散人员,恶意竞标、暴力围标、强揽工程、暴力拆迁、非法占地、滥开滥采的违法犯罪线索。

(6)针对集贸市场、农副产品批发、小商品零售、建筑装潢材料等各类市场,必查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敲诈勒索、收取保护费、进场费和破坏正常经营秩序的违法犯罪线索。

(7)针对建筑工地、新建居民小区,必查强揽工程、强销建材、强装强卸的违法犯罪线索。

(8)针对客运货运、仓储物流场所,必查控制运营线路、抢拉客源、抢占货源、非法经营、暴力打压竞争对手的违法犯罪线索。

(9)针对车站、机场等场所,必查控制出租车、“跑线车”,漫天要价、打骂乘客的违法犯罪线索。

(10)针对宾馆、洗浴中心、歌舞厅、演艺广场、酒吧等娱乐场所,必查组织卖淫、强迫卖淫、开设赌场、贩卖毒品的违法犯罪线索。

9.两高两部针对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专门出台的配套司法文件是什么?

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法发〔2018〕1号)。

10.两高两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规定的恶势力7类典型案件和11类常见伴生行为(案件)是什么?

答:7类典型案件:非法拘禁、敲诈勒索、寻衅滋事、强迫交易、聚众斗殴、故意毁坏财物、故意伤害。

11类常见伴生行为(案件):开设赌场、组织卖淫、强迫卖淫、贩卖毒品、运输毒品、制造毒品、抢劫、抢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或交通秩序、聚众“打砸抢”。

在相关法律文书中的犯罪事实认定部分,可使用“恶势力”等表述加以描述。

举报电话:

珲春市扫黑办:0433-7521222 110 0433-7513571(24小时)

珲春市法院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办公室:0433-7541937
责任编辑:研究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