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红丽,女,朝鲜族,1979年12月生,中共党员,研究生文化,1998年参加工作,2013年考入法院系统工作,2015年调入珲春法院执行局,现任执行局案件监督科副科长。入院以来,该同志履职尽责,求精务实,在平凡的岗位做出了突出贡献,连续多年被评为市级优秀共产党员。
2015年1月,高红丽同志调入执行局工作,面对新的岗位、新的挑战,她积极工作、刻苦钻研,尽快适应新岗位的要求。白天,她向有经验的执行法官虚心请教,细心办理案件;晚上,她认真学习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做好学习笔记。面对当事人的不理解,她耐心地与申请执行人交流沟通,让申请执行人相信法院、相信执行;对于被执行人的不配合,她以法说教,告知他们拒不履行的严重后果,不断加大执行工作力度,慎用、善用惩戒措施,以敦促“老赖”们尽快履行法律义务。
2017年3月,高红丽同志担任案件监督科负责人,她一如既往的努力工作,并做好模范带头作用。她统筹负责执行监督科的工作,组织协调全局案件的前期法律文书制作和送达、被执行人财产的网络查控、案件的进一步分流、网络拍卖等工作;协助执行局长做好执行宣传、各项检查的迎检工作,除此之外,还承担了执行局绝大部分业务咨询、电话接访工作。这一年,考虑到一些有经验的老执行员们临近退休,院党组对执行局人员结构进行了调整,将新入职的年轻人分配到了执行局。为了让他们尽快适应新的岗位,高红丽同志利用业余时间,有针对性的、多次进行业务培训,并且针对执行工作特点,制作了《执行案件办理流程图》,让大家对执行工作流程、办理期限、重要节点一目了然,熟记于心。
2018年3月,高红丽同志担任案件监督科副科长,在全力破解执行难的攻坚时期,她放弃了休息时间,工作日下班后、周末休息日和全体执行干警一起投入到执行工作中。截止目前,共受理执行案件527件,办结523件,执行到位2848万元。负责制定完善了《珲春法院执行工作繁简分流制度》《珲春法院关于办理执行申诉信访案件的管理规定》等多项制度。撰写宣传材料共计37篇,其中《人民法院报》刊登1篇、《延边晨报》刊登5篇、《图们江日报》刊登3篇并刊发执行专版2期,并有多篇刊登于《中国长安网》等网络媒体。
张家四兄妹与吴某、邰某生命权纠纷一案,张家四兄妹与吴某、邰某是同一村子的村民,1994年,年少轻狂的吴某与邰某失手打死了张家四兄妹的父亲,吴某与邰某分别潜逃。多年来两人一直隐姓埋名逃避责任,2015年吴某与邰某被捕归案,但是根据刑法规定,该案已过追诉期,张家四兄妹遂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吴某与邰某赔偿相应损失。
2017年6月珲春市法院做出民事判决,判决吴某赔偿13万元、邰某赔偿5万元。判决生效后吴某与邰某均未予履行。张家四兄妹向珲春市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经查,吴某已落户外省,财产亦在外省,依法应将该案移送财产所在地法院执行。考虑到张家四兄妹均是农民且经济条件一般,如果委托外省法院执行,无形当中给申请人增添了许多经济负担,再考虑四兄妹年幼丧父,其母亦改嫁,四兄妹吃了许多苦才有今天。执行法官决定尽量在珲春市法院执行并力求促进双方和解,一方面积极联系被执行人吴某做其思想工作,让其来珲春积极取得申请人谅解;另一方面又细致耐心的做申请人工作,向他们释法讲情。一次讲不通就讲两次三次,一天不行就隔天再做工作,终于经过两个月的沟通与努力,双方终于心平气和的坐在一起协商解决。最终双方达成和解,邰某和吴某对自己的错误深深表示忏悔,并向张家四兄妹鞠躬请求他们原谅自己,张家四兄妹与吴某,邰某握手言和。至此,一段陈年积怨在执行法官的努力下圆满化解,当事人对珲春法院的工作也表示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