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珲春法院推出微信送达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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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孙超  发布时间:2018-10-24 08:57:40 打印 字号: | |
  为提高审判效率,拓宽送达渠道,安全、便捷送达诉讼文书,珲春法院于近日推出微信送达暂行规定,将“微信”纳入送达民事法律文书的方式。珲春作为地处三国交界的边境城市,近年来,流动人口数量增多的问题更加突出,在民事诉讼实践中,经常遇到送达难的情况。微信作为一种普及率极高的通信联络方式,具有其他送达方式不具备的优点如架起了法官与当事人沟通的桥梁,解决沟通困难的问题;微信的即时性和一对一的特点有效地保护了当事人的隐私;减少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率。

  为保证微信送达的安全性和有效性,《珲春市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微信>送达相关诉讼文书的暂行规定》中做出了详细的规定。如第二条规定微信送达必须经当事人同意且在送达地址确认书上签字;第七条规定在庭审的各个阶段需增加地址确认;第十条规定微信送达要即时获取送达回执。这些规定有效地保障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确保微信送达能够成为一种重要的送达手段。

9月25日,珲春法院受理了一起劳务合同纠纷案件,承办法官得知原告不在本市居住,这给送达诉讼文书带来困难,于是决定采用微信方式送达文书。承办法官联系了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在征得其同意之后,申请添加了诉讼代理人的微信号,随后,法官向其发送了民事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等材料原件的照片。送达过程中,法官还耐心释明了其享有的权利和义务。文书材料经原告诉讼代理人确认即成功实现送达。送达后,承办法官将聊天记录截图存档。这是珲春法院首次采用微信送达的方式完成文书送达成功。当事人表示采用微信送达的方式,大大减轻了其往返法院的时间和精力。

  随着社会的发展,微信凭借其通讯快捷、操作简便的优势迅速成为人们交流信息与表达情感的平台,而新兴媒体的广泛使用在改变人们生活方式的同时也为司法实践带来新的机遇和挑战,珲春法院以此为契机勇于尝试微信送达手段,不仅是智慧法院智能送达的要求,更是为了给予当事人更多的方便,减轻当事人的诉累,更好地发挥智慧法院建设服务人民群众的功能。

  ——2017年7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送达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第二条明确规定:“当事人提供的送达地址应当包括邮政编码,详细地址以及受送达人的联系电话等。同意电子送达的,应当提供并确认接收民事诉讼文书的传真号、电子信箱、微信号等电子送达地址。”
责任编辑:研究室